实务经纬与施工侵权有关的法律规定比较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8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核心提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施工单位将面临更大的法律责任风险,建议施工单位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施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以达到化解法律风险之目的。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各专门法规。对于建筑施工有关的侵权责任规定,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有涉及,而且侵权责任法部分内容与民法通则并不一致,由于侵权责任为特别法,相对民法通则而言,侵权责任法属于新颁布的法律,根据特殊法法律效力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法律原则,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原则上以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准。因此亟待引起企业的重视
  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关于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作业造成的侵权还是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2、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同点。在建筑施工中,搭设脚手架、物料垂直运输(塔吊/井架)、电焊、气割开挖等施工活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均规定,除非施工单位能证明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施工单位即使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应当赔偿责任。
  3、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规定有不同之处:
  (1)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度危险侵权责任范围增加了“地下挖掘活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基坑施工、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损害后果发生后,受损方必须举证证明施工单位对于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施工单位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增加了不可抗力因素,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比如极端恶劣天气、百年一遇的洪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害,施工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害人如果有过失,也要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道旁或者通道”,侵权责任法中统一规定为“道路”,从法律字面意识上理解,“道路上”比“道旁或者通道上”范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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