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考试资料第三章第四节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9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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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 第2页:应纳税额计算
  • 第3页:所得税
  • 第4页:房产税
  • 第5页: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6页:土地增值税
  • 第7页:应纳税额
  • 第8页:契税
  • 第9页: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 第10页: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 第11页:总除外责任
  • 第12页:保险费率
  • 第13页:安装工程一切险
  • 第14页:保险期限
  • 第15页: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七)契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纳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5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4.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4.12)
  例题:
  1.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房屋增与,以房屋评估价为计税依据
  B.房屋交换,以房屋的原值之和为计税依据
  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D.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为计税依据
  【答案】C
  【解题思路】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⑶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⑷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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