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考试资料第三章第四节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9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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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 第2页:应纳税额计算
  • 第3页:所得税
  • 第4页:房产税
  • 第5页: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6页:土地增值税
  • 第7页:应纳税额
  • 第8页:契税
  • 第9页: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 第10页: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 第11页:总除外责任
  • 第12页:保险费率
  • 第13页:安装工程一切险
  • 第14页:保险期限
  • 第15页: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4.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3.4.1)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使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
  1.某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的一项工程施工任务,总价款为1500万。依据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中的智能系统安装工程和防水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分包合同价款分别为80万和50万。该施工总承包企业就该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万元。
  A.41.1
  B.42.6
  C.43.5
  D.45.0
  【答案】A
  【解题思路】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1500-80-50)×3%=41.1万元。
  2.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下列关于建筑和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的,应以全部承包额为计税营业额
  B.从事包工不包料装饰工程作业的,工程所用原材料的价款应计入计税营业额
  C.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设备价款应计入计税营业额
  D.施工企业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的,应以其转让价格为计税营业额
  【答案】C
  【解题思路】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⑴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⑵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⑶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A.行为税
  B.收益税
  C.营业税
  D.增值税
  【答案】D
  【解题思路】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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