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11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9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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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项目资本金制度
  • 第2页:项目资金筹措的渠道与方式
  • 第3页:负债筹资
  • 第4页:资金成本与资本结构
  • 第5页:负债融资成本
  • 第6页:甲醛平均资金成本
  • 第7页:资本结构与风险
  • 第8页:例题详解
  • 第9页: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例题1-2
  • 第10页: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例题3-7
  • 第11页: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例题8-11
  • 第12页:项目融资的特点和程序
  • 第13页: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 第14页:ABS方式
  • 第15页:TOT方式、PFI方式
  • 第16页:例题及详解
  二、项目资金筹措的渠道与方式
  筹集项目资金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①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力求提高筹资效果;②认真选择资金来源,力求降低资金成本;③适时取得资金,保证资金投放需要;④适当维持自有资金比例,正确安排举债经营。
  从总体上看,项目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投入资金和借入资金,前者形成项目的资本金,后者形成项目的负债。
  (一)项目资本金
  建设项目可通过政府投资、股东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来筹集资本金。
  1.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土地批租收入、地方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等。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国家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并按项目安排政府投资。
  2.股东直接投资
  股东直接投资包括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入股资金、国内外企业入股资金、社会团体和个人入股资金以及基金投资公司入股的资金,分别构成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有些项目不允许国外资本控股,有些项目要求国有资本控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核电站、铁路干线路网、城市地铁及轻轨等项目,必须由中方控股。
  3.发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是可作为买卖对象或质押品的有价证券。发行股票融资可以采取公募与私募两种形式。
  (1)股票的种类。按股东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的大小,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
  1)优先股:在公司利润分配方面较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的股东按一定比例取得固定股息;企业清算时,能优先得到剩下的可分配给股东的财产。
  2)普通股:在公司利润分配方面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普通股股东除能分得股息外,还可在公司盈利较多时再分享红利。因此,普通股获利水平与公司盈亏息息相关。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据此分配股息和获得股票涨价时的利益,且有选举该公司董事、监事的机会,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大会的选举权根据普通股持有额计算。
  (2)发行股票筹资的优点:
  1)以股票筹资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与利息不同,由于股息或红利不需要按期支付,当公司经营不佳或现金短缺时,董事会有权决定不发股息或红利,因而公司融资风险低。
  2)股票无到期日。其投资属永久性投资,公司不需为偿还资金而担心。
  3)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可降低公司负债比率,提高公司财务信用,增加公司今后的融资能力。
  (3)发行股票筹资的缺点:
  1)资金成本高。购买股票承担的风险比购买债券高,投资者只有在股票的投资报酬高于债券的利息收入时,才愿意投资于股票。此外,债券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和红利须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这样就使股票筹资的资金成本大大高于债券筹资的资金成本。
  2)增发普通股须给新股东投票权和控制权,从而降低原有股东的控制权。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信息,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
  (1)投资方式。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及外商独资经营等形式。国外资本直接投资方式的特点是: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要让出一部分管理权,并且要支付一部分利润。
  1)合资经营(股权式经营)。合资经营是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同我国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出资认股组成,各方出资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外方出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但不能超出其出资额的一定比例。
  2)合作经营(契约式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无股权的契约式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由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由国外合作方提供资金、技术或设备而共同兴办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由双方协商并用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
  3)合作开发。主要指对海上石油和其他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合作方式与合作经营类似。合作勘探开发,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或利润。
  4)外资独营。外资独营是由外国投资者独资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按我国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其他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地区开办独资企业,企业的产、供、销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规定。
  (2)注册资本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对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其注册资本(资本金)的要求如下:
  1)投资总额的300万美元及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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