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14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9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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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营业税
  • 第2页:所得税
  • 第3页:房产税
  • 第4页: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 第5页:契税
  • 第6页: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 第7页:建筑工程一切险
  • 第8页:安装工程一切险
  • 第9页: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 第10页:例题详解
  (三)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在我国,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投保人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2.保险范围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期限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5.保险费率
  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例题:
  1.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下列有关施工企业营业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B.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价款在内
  C.施工企业从事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价款在内
  D.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应以工程费总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的计算方式。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如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费总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格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某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1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380万元,则此次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A.503
  B.520
  C.539
  D.67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土地增殖税的计算,关键是要记住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兼营房地产业的施工企业在转让房地产后,凡符合纳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如下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Σ(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具体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额=190×30%+190×40%+380×50%+(1500-380-380×200%)×60%=539万元。
  3.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是项目是()。
  A土地出让金
  B营业税和印花税
  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
  D旧房的重置成本
  答案:A
  解析: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其中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三项费用不能据实扣除,应按下列标准扣除: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后的价格。
  转让旧房的扣除额=评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规定交纳的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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