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21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9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二、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互相推诿代理责任,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一)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及其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如下:
  Ø首先,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协助,自己就可以直接实现所有权,而且,所有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Ø其次,它是一种最完全、充分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能。
  Ø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所有权的客体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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