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控制复习重点第八章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8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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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概述
  • 第2页: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 第3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依据
  • 第4页:质量核定、形式与程序和职责
  • 第5页:第二节竣工决算
  • 第6页:竣工决算的编制
  • 第7页: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 第8页:第三节保修费用的处理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核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核定是政府对竣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带有法律性的手段,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必须办理的手续。质量核定的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
  (一)申报竣工质量核定的工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竣工条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委托工程监理的工程,必须提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2)必须具备各方签认的验收记录。对验收各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进行返修的,应具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复验记录。
  (3)提供按照规定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4)保证竣工质量核定所需的水、电供应及其他必备的条件。
  (二)核定的方法和步骤
  (1)单位工程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自验,符合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后,提交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出等级,并向有关的监督机构提出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3)监督机构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后,按照国家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核定,经核定合格或优良的工程,发给《合格证书》,并说明其质量等级。工程交付使用后,如工程质量出现永久缺陷等严重问题,监督机构将收回《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4)经监督机构核定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发给《合格证书》,不准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返修后,再重新进行申报、核定。
  (5)在核定中,如施工单位资料不能说明结构安全或不能保证使用功能的,由施工单位委托法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由监督机构对隐瞒事故者进行依法处理。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形式与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形式
  (1)事后报告验收形式,对一些小型项目或单纯的设备安装项目适用。
  (2)委托验收形式,对一般工程项目,委托某个有资格的机构为建设单位验收。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1.承包商申请交工验收
  2.监督工程师现场初验
  3.正式验收
  4.单项工程验收
  5.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和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预验收情况报告和移交生产准备情况报告。
  (2)审查各种技术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预算,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会议记录,以及各种合同、协议、工程技术经济档案等。
  (3)对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复验和技术鉴定,审查试车规格,检查试车准备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系统的全部带负荷运转,评定工程质量。
  (4)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交工验收证书。
  (6)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国家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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