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归纳(十九)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8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内容提要

1.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3.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4.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5.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6.竣工决算;

7.新增资产的构成及其价值的确定;

重点难点

1.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3. 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4.竣工决算;

5.新增资产的构成及其价值的确定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工程价款的主要计算方式

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教材介绍了四种方式。

(1)按月结算。这是一种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交、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结算办法。按月结算是案例分析中重点要掌握的结算办法。

(2)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12个月以内)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分段结算。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

(4)目标结算方式。即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若干个单元,完成并验收一个单元,就支付该单元的工程价款。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在实际中,按月结算方式是最常用的。

二、工程预付款的计算

工程预付款又称预付备料款。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承包单位一定限额的预付备料款,作为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构配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方有权立即收回。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发包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在发包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是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程量、主要材料和构配件费用占建安工程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期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的限额计算.公式为

备料款限额=全年施工产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材料储备天数/年度施工日历天数

或    备料款限额=全年施工产值*预付备料款占工程价款比例

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定额,材料供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没有预付备料款,只有按进度拨付的进度款。

(二)备料款的扣回

备料款的扣款方式案例常见的为: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月结算的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抵扣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起扣点公式:

备料款起扣点=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限额/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还有一种是在完工期前三个月将预付款总额按逐次分摊的方式扣回。

三、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承包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逐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在月末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向发包单位办理中间结算,收取当月的工程价款。当工程价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项目工程造价的95~97%时,停止支付,作为尾款和保修期用,在办理竣工决算时一并清算。

(一)中间结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每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依照合同计算工程款。

(2)计算累计工程款。若累计工程款没有超过起扣点,则根据当月工程量计算出的工程款即为该月应支付的工程款;若累计工程款已超过起扣点,则应支付工程款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累计工程款超过起扣点的当月应支付工程款=当月完成工作量-(截止当月累计工程款-起扣点)*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累计工程款超过起扣点的以后各月应支付的工程款= 当月完成的工作量*(1-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3)工程尾款的扣除,应按题目中所给出的条件或要求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最后一次扣清和从第一次支付开始按月逐步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修金的扣除。

按照规定,在工程的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该部分费用称为保修金。 保修金一般应在结算过程中扣除,在工程保修期结束时拨付。

有关保修金的扣除,在案例分析中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以保修金比例为合同总额的5%为例):

①先办理正常结算,直至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95%时,停止支付,剩余的作为保修金;

②先扣除,扣完为止,也即从第一次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就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比例扣除保修金,直到所扣除的累计金额已达到合同金额的5%为止。

在确定保修金的数额时要注意,所谓保修金的比例(如5%等)是指保修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而合同金额不包括因变更、索赔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要求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具备下列依据:

(1)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

(2)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施工图预算书、经过审批的补充修正预算书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账单;

(4)工程中因增减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账单;

(5)其他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资料。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额+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额-预付及已经结算工程价款(注意应按合同应留的保修金)。

五、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是指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并将这些动态因素纳入到结算过程中进行计算,从而使所结算的工程价款能够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

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的主要内容是工程价款价差调整。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很多,主要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调整法、调值公式法等。在案例分析中,主要应掌握的是调值公式法。

调值公式法是利用调值公式来调整价差。它首先将总费用分为固定部分、人工部分和材料部分,然后分别按照各部分在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及人工、材料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用调值公式进行价差调整

六、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核对合同条款。首先,应该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应该核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

(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如安装工程间接费等是以人工费为基数,这个人工费是定额人工费与人工费调整部分之和。

(7)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往往有计算误差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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