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推进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加强全省工程勘察质量管理通知

来源:岩土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2    岩土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甘建设[2011]454号

各市(州)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推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从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实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不断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岩土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结合我省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实施范围

  我省各类建设工程甲、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必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鉴于我省注册人员比较紧缺,省内丙级工程勘察项目暂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但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之一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丙级项目具体实施时间,结合国家新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数量再确定。

  二、执业范围

  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执业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废弃物堆填勘察、地质灾害与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改良设计、边坡与支护工程设计、开挖与填方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设计及工程抗浮措施设计等)、土工结构设计、环境岩土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岩土工程设计以及与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相关其它技术设计。

  (三)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工程、岩土加固与改良工程、边坡与支护工程、开挖与填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工构筑物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施工、使用阶段相关岩土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性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压力、水质、水量等的监测;建设工程对建设场地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基础设施、边坡等的环境影响监测;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质量检验与工程性状监测。

  (四)岩土工程咨询。上述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专项研究、论证和优化;施工图文件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岩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审查。

  三、执业签章规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以下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简称“签章”):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变更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

  (二)岩土工程设计

  1、岩土工程设计文件责任页及其设计图纸的责任栏;

  2、规定签字的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责任页。

  (三)岩土工程咨询

  1、项目咨询报告书责任页;

  2、施工图审查报告书责任页。

  (四)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

  1、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补充报告责任页。

  以上所称“责任页”是指盖有成果交付单位勘察文件专用章并有相关主要责任人签章的专页及勘察结论页和地质剖面图等。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已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的,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若按委托合同仅提供勘探、检测、监测数据资料,但不承担分析、评价、建议责任的项目技术成果,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岩土工程技术文件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一律为无效文件,不得作为工程设计和实施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四、过渡期要求

  过渡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仍按建市〔2009〕105号文件要求执行。但协作双方签订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技术责任,并应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同时提交复印件。

  五、建设管理要求

  工程勘察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的基础,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关系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确保我省工程勘察质量。各单位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不得迫使勘察单位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工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深度规定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要通过电子照片、视频等手段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勘察文件应附有反映勘察工作真实性的现场工作的照片和钻探、取样的照片。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超资质勘察等违规行为的,及时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勘察报告时要查看相应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必要时对原始记录、试验记录进行核查。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管。要及时查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压价恶性竞争、超资质范围勘察、私拉挂靠等行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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