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岩土工程师究竟能干什么(四)

来源:岩土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2    岩土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4 从集体负责、规范负责,到岩土工程师负责
  勘察设计的技术责任,我国一直贯彻单位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并形成了一套制度。但是在实际上,个人责任往往不够明确,以致一旦发生问题,难以分清具体的责任人。譬如一份勘察报告,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单位盖章,重要的复杂的大型工程,可能有若干人共同编写,经过初审、终审,还有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签字,个人责任如何能分得清?再加上勘察工作是由测绘、勘探、取样、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工程物探、统计计算、编绘图表等等一系列工序环节,情况很复杂,分清个人责任就更不容易了。好在过去主要是单位承担责任,个人责任一般由单位领导去查。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是行之有效的,但现在,没有明确的个人责任制度,是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环境的。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都是强制性的。改革开放以后,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但主要规范基本上还是强制性的。这些技术标准对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对专业人员的限制过死,不利新技术的应用和工程师个人的经济的发挥。岩土工程特别强调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可是按现行的标准往往难以做到。外国工程师很难理解,我国的规范为什么对勘探孔间距、取样数量之类,规定得如此具体。我国的勘察设计人员,一切按规范行事,出了问题由规范负责,已成思维定势。譬如地基承载力,本来是一个复杂问题,由于规范有表好查,问题简单化了。至于实际上保守也好,不安全也好,都不是专业人员的责任,由规范负责。规范修订取消了承载力表,使勘察设计人员无所适从。
  在国际上,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两个层次:技术法规由政府制定,并监督执行,当然是强制性的。涉及工程安全,人身的健康和安全、环境等,属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问题,由技术法规作出规定,全社会都得遵守。技术标准由政府授权的民间权威机构制术和发布,一般由社会自由选用,通过合同形式对合同的签约方约束。既灵活,又有法律效力,适合于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我国参加WTO后,肯定也会按国际上共同的模式改革。目前,由于《标准化法》尚未修订,还不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通过《强制性条文》过渡。估计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实施之时,这个过渡也可完成。
  因此,未来岩土工程的责任制度将发生很大变化,从现在的以集体负责为主,规范负责为主,过渡到以注册工程师个人负责为主。岩土工程师的权力很大,自由度很大,但责任也很大。对于以知识和技术为支撑,以个人脑力劳动为主要形式,在技术决策方面起关键作用的职业,这种制度应该是适宜的。这样,岩土工程师可以在遵守法律,遵守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情况,自主地确定勘察和设计方案,自主地选择分析计算方法,向业主推荐采用的技术标准,并列入合同,监督勘察设计方案的实施,进行必要的检验监测,并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当然,这私多的工作,并不要求一个人去做,他可以有助手,甚至一个班子。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加职了监管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收效。对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我们应当提倡企业自律,社会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督相结合。其中,企业自立当然是基本的,但是,如果缺乏良好的社会机制和有力的监管,那么这种自律既难以持久,也难以普及。作为法制国家,政府监管当然十分重要。但不能事事依靠政府,尤其是许多具体技术标准是否得以严格执行,还得通过诸如合同关系的形式互相制约。咨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离,由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的岩土工程师监督和监理,无疑是十分有效的,也可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良好的社会机制可以促使各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实现以技术取胜,以管理取胜,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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