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西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6    中西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京中医政字〔2004〕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人员的执业注册工作已基本完成,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有部分人未进行执业注册,各区县卫生局和部分申请注册的人员反映较大。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医类别人员的执业注册工作,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中医类别人员的执业注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中医类别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的证明。

  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的规定,获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首先到我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名单附后)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执业注册。

  二、持有外省、市、自治区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医类别人员,在申请执业注册时,除按照第一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原发证机关出具的《医师资格证书》有效的证明。

  三、持有外省、市、自治区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外地户籍的中医类别人员,在申请执业注册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批准其原执业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予注册证明。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变更的中医类别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原《医师执业证书》;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的证明。

  外地户籍的中医类别人员,在申请执业注册变更时,还需提交原发证机关出具的《医师资格证书》有效的证明。

  六、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中医类别人员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的证明。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各区县卫生局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拟聘用外地户籍中医类别人员,应向各区县卫生局提出注册或变更注册的申请。如各区县卫生局的执业注册软件无法完成注册工作,可统一到我局办理注册信息的转换手续。

  八、各区县卫生局应于每年的1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信息上报我局。

  九、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执业注册的中医类别医师的管理,提高中医医疗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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