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执业医师考试须知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4-16    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编者按:

  本次招执业医师考试将于2010年9月11日、12日举行。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大执业医师网特将备考信息作以汇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特别重视考试大执业医师网考试动态栏目,该栏目汇集了执业医师考试最新动态。另外,为帮助广大考友有效备考,考试大网校特推出2010年执业医师考试辅导知识串讲班和考题预测班。

  本次辅导由业内一线专家、权威辅导名师担任主讲,全部采用视频授课的形式呈现给广大学员,考生可以随时报名参加学习,所有课程自付费之日起都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多次反复学习,直到当期考试结束后三天关闭。

  2011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免费试听  我要报名>>

考试须知
考试介绍报名条件报考时间报名方式
考试大纲技能考试综合笔试成绩查询
通过标准证书注册在线题库论坛交流
执业医师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执业医师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补充说明: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执业医师报考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10年全国医师资格报名及考试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2月22日~3月22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0年3月24日~4月7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二、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0年7月1日-7月15日。

  2.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9月11(星期六)

9月12(星期日)

9:00-11:30

14:00-16:30

9:00-11:30

14:00-16:30
  执业医师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第三单元

  第四单元

执业助理医师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执业医师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点击进入网上报名入口>>>

  附:1.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2.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

  3.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说明

  4.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常见问题回答

  5.2010年医师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个人上传照片规格

  6.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新变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现场报名时间汇总

执业医师考试大纲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

  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执业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专业综合:考核内容按照症状、体征和系统疾病进行分类。主要考核医师必需掌握的专业理论与知识,适当融入基础学科、人文学科等知识。

  实践综合:考核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处理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以模拟临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诊、门诊(初诊、复诊)、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本大纲自2009年起使用。

  2010年执业医师考试大纲汇总

  2010年执业助理医师大纲汇总

执业医师技能考试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2010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执业医师综合笔试

  一、考试科目

  临床、口腔、公卫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具体如下:

类别

考试对象

考试科目

中医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中西医结合

执业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药理、卫生法规、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

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药理、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


  二、考试题型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五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

  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笔试一般是在考后两个月查询,而实践技能一般是在考后一周可查询。

附:

  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2009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查询


执业医师通过标准

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

科目

分数线

科目

分数线

临床执业医师

345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160

口腔执业医师

365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184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3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178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366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18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

36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189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

315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14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

31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149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

316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1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

31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15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

36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20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

36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208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

398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18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

39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188

具有规定学历的朝医执业医师

269

具有规定学历的朝医执业助理医师

127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医师

254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助理医师

134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379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186


执业医师考试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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