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卫执业医师: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条例

来源: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次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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