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卫辅导:国境卫生检疫法卫生监督

来源: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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