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卫执业医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总则
  • 第2页:奶畜养殖
  • 第3页:生鲜乳收购
  • 第4页:乳制品生产
  • 第5页:乳制品销售
  • 第6页:监督检查
  • 第7页: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