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诊断标准总则
4.1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4.1.1 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4.1.2 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4.1.3 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1.4 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4.1.5 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4.2 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细菌性或真菌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细菌性食物中毒或真菌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2.1 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2.2 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2.3 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进行检验的资料。
4.3 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动物性或植物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动物性或植物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3.1 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3.2 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3.3 形态学鉴定资料;
4.3.4 必要时应有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进行检验的资料;
4.3.5 有条件时,可有简易动物毒性试验或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4.4 化学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化学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化学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4.1 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4.2 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4.3 如需要时,可有病人的临床检验或辅助、特殊检查的资料;
4.4.4 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进行检验的资料。
4.5 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可疑中毒食品后引起的食物中毒,由于取不到样品或取到的样品已经无法查出致病物质或者在学术上中毒物质尚不明的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5.1 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5.2 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注:必要时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比。
4.6 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
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
4.7 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
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5 技术处理总则
5.1 对病人采取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5.1.1 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5.1.2 采取病人标本,以备送检。
5.1.3 对病人的急救治疗主要包括:
a. 急救:催吐、洗胃、清肠;
b. 对症治疗;
c. 特殊治疗。
5.2 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5.2.1 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5.2.2 追回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5.2.3 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3 对中毒场所采取的消毒处理
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