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设计的基本原则——对照的原则

来源: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在确定接受处理因素的实验组时,应同时设立对照组。只有设立了对照,才能消除非处理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从而把处理因素的效应分离出来。常用设立对照的形式有:

  1.空白对照

  对照组不施加任何处理因素。

  2.安慰剂对照

  对照组采用一种无药理作用的假药,它在药物剂型或处置上不能为受试者识别,称安慰剂。

  3.实验对照

  对照组不施加处理因素,但施加某种与处理因素有关的实验因素。

  4.标准对照

  用现有标准方法或常规方法做对照。这种对照在临床试验中用得较多,因为很多情况下不给病人考试,大网站收,集任何治疗是不符合医德的。另外,还可用于某种新的检验方法是否能代替传统方法的研究。

  5.自身对照

  对照与实验在同一受试对象进行,如以病人用药前后的血压值作对比。

  6.相互对照

  几种处理(或水平)互为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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