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卫辅导:妇女劳动保护对策

来源: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包括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和做好妇女特殊生理周期劳动保护。

  1.合理安排妇女劳动

  我国规定妇女不易从事: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Ⅵ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及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2.做好妇女特殊生理周期劳动保护

  做好妇女与月经期、孕期、围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五期保护,其中前四期在我国的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需要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专业人员、医务人员共同协作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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