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结构

来源: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卫生行政结构   

  1.卫生部内设妇幼保健司并下设妇幼保健处,领导全国妇幼保健工作。   

  2.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设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3.市(地)级卫生局设妇幼保健科。   

  4.县(市)级卫生局设妇幼保健所。   

  (二)专业机构   

  1.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各级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医疗机构中妇科、儿科,妇产科、儿科诊所以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关系如何(全面、集体、个体)均属妇幼卫生专业机构。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国家机构级:目前国家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在中国疾病预防中心,与各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构成我国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2)省级:省妇幼保健院。   

  (3)(地)市级:(地)市级妇幼保健院(所)。   

  (4)县级:县级妇幼保健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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