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来源:临床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13-03-04    临床执业医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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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总则
  • 第2页:执业条件
  • 第3页: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 第4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 第5页:监督管理
  • 第6页:法律责任
  • 第7页: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

     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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