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3-02-13    执业药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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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药物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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