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3-02-13    执业药师辅导视频    评论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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