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食品安全标准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3-02-13    执业药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