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1年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3-02-12    执业药师辅导视频    评论

  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定于近期发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深圳市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2011年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二、发放时间
  2012年4月23日至27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三、发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
  四、有关要求
  (一)领证考生须对照2011年度执业药师考试文件要求(见附件),备齐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以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和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指定窗口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
  (二)符合报考条件(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级别为“考二科”)的考生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
  (三)深圳市考试院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12号)及《关于做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深人考函〔2011〕27号)的相关要求,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执业药师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审核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合格考生身份证原件外,代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领证手续。(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应经本人签名留底备查)。
  五、注意事项
  报名发证登记表作为考试档案,领取后需存入考生个人人事档案,证书作为注册的重要材料之一。请并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损坏、遗失后果自负。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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