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药品零售管理《规定》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3-02-12    执业药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全市药品零售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区域特点,经省局批准,正式出台《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监督管理的规定》。该《规定》自今天起执行。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条件。在市区一环以内的,必须配备至少两名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市区一环以外二环以内的,必须配备至少两名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市区二环以外及县城所在地(含县级开发区)的,必须配备至少两名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必须配备至少二名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按经营地点、类别设定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面积。经营地点设在市区一环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在市区一环以外二环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面积按照上述相应地区的面积要求执行,且必须有明确的区域划分,营业场所面积计算以明确的区域划分为界限(营业面积可按柜台外通道1.5米内计算)。在乡镇以上(含乡镇)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电脑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软件,并能登录相关药监网站,逐步实现与药监网络系统互联互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总部与各连锁门店间电脑联网管理。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保证信息畅通的固定通讯设备。开办专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企业负责人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不能提供药品销售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参与违法广告宣传、销售假药的,一经发现,将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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