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研修班    发布时间:2012-07-09    研修班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规范管理,保证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加强管理的通知》(学位办[1993]58号)和《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的有关规定,我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工程硕士领域的专业。
  第三条 各学院原则上不可跨专业办班,且每年办班的数量应适当控制。符合条件的专业一般在本校、本省举办。在外省办班应要求办班合作单位具备实施研究生教学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校外办班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办学协议。协议书是我校与校外合作办学单位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协议书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编号。协议书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校外合作办学单位签订。
  第五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湖北省学位办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展此项工作。校内办班须填写《校内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审批表》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在校外省内办班须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在外省办班须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在鄂单位在外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一式两份)。学院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交由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报湖北省学位办审批备案。
  第六条 若需在媒体上刊登招生简章,一律使用研究生处拟定并经省学位办批准的统一招生简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处是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全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管理工作,审核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负责招生报名与考试工作,负责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组织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具体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由办班所在学院负责。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具体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合研究生处做好招生宣传、报名和录取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处应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各项管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掌握异地教学情况,检查处理相关问题。各办班学院要为每个班配备一位班主任,负责该班的教务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的报名条件是: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3年,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各学院的录取指标由研究生处下达,研究生处根据各学院上交的学员报名材料和学校的实际教学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预录取名单。预录取为研究生进修班的学员在交纳了学习费用后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由研究生处统一编排学号并发放研究生进修证。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由各学院在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内提出参考意见,研究生处与财务处协商确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分配方案由学校另行规定。收费办法按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三条 办班学院要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非全日制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分要求等。同时应根据学员特点,适当增设有针对性的课程及实践环节。所有办班学院不同班次的培养计划均需送交研究生处审定备案。
  第十四条 各办班学院在开课前应将本班次的开课计划包括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开课时间、地点、授课教师名单和考核方式等送交研究生处备案。所有办班学院要十分重视课程教学,要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授课,要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教学质量。研究生处将随机抽查各班次的教学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培养安排。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员均应按研究生处要求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作为学员学习档案材料存档。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制订授课计划,撰写讲稿或详细的授课提纲,指定参考书目。如无合适教材,则须编写讲义或将讲稿、详细的讲课提纲印发给学员。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减少上课学时。确有必要调课或因故不能上课,须经办班学院的主管领导同意,事先作好安排后通知学员。所缺课时要及时补回。
  第十七条 学员要认真参加课程学习,学员缺课课时数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五章 课程学习、考试及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课程学分要求为:总学分数≥30,其中必修课程学分数为18~22。必修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第一外国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若干门。理工科学员一般应学习《高等工程数学》或其它数学二门。选修课主要为专业课。选修课程可由各培养单位根据领域和生源特点确定要求的选修课程范围。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课程学习方式是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各办班学院应在开班时提供每门课的课程简介、主要教材和参考书清单。由学校负责提供教材时,应在开课前壹周将教材交给学员,以便自学。
  第二十条 对于研究生进修班的所有课程原则上由本校教师讲授,其中,专业课任课教师由各学院指派,公共课任课教师由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提出聘请书面申请,研究生处审批并下达教学任务书后,由各相关学院负责落实;如需在外单位聘请任课教师,由各学院出具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一律实行统一考试。试题由研究生处进行管理,各学院必须提前三周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由研究生处按要求组织命题。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一般考试成绩中不含平时成绩。对于实验部分占重要内容的课程,实验部分的成绩应附实验报告或实验考试试卷等,否则不予认可。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再进行补考。补考课程最迟在课程班结束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考务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考前应将考试安排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随时对考场进行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对于考试舞弊者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由各学院组织集体评阅试卷,要求评分公平准确。评卷教师必须在各考卷指定栏打分并签名,在成绩单上签名,否则视为无效。各学院应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含试题)及时登记归档。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的成绩,亦应由各学院分类登记归档。每个学员应有《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表》,成绩记载必须准确无误。学员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各存一份。该记载表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办班学院应在学员结业前将学员成绩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学员成绩送交研究生处。学员成绩审核由研究生处集中审定。

第六章 结业、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期限为2年。学习期满,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研究生处发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仅部分课程合格者,由研究生处出具研究生课程成绩证明;如无特殊事由一般不接受学员延长学习时间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员如申请硕士学位,须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管理和湖北工业大学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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