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来源:研修班    发布时间:2012-07-09    研修班辅导视频    评论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7年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学位办[2007]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外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作,根据《首都师范大学校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校发〔2006〕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原则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整合和互补,有利于提升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条件
  1.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一般应至少有五届硕士毕业生。
  2.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应至少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并制定完备的教学计划,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
  3.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校外合作单位一般应具有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学校支持与高等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行业系统部门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班,禁止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社会招生办学。
  4.同一专业每个学位授予单位一般只能在外省市举办一个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申报程序
  1.办班单位须于每年3月1日前,填写《首都师范大学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请表》,会同以下材料一并报送研究生部:
  (1)合作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合作单位独立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合作单位办学的场地、设施、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4)合作单位办学、管理状况的书面说明,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及教师的资质证明;
  (5)合作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6)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协议书。
  2.研究生部接到办班单位的申请表及材料后,须在30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单位的办学资质、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生源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撰写书面报告,参与考察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名。
  3.请校聘律师审核合作办班协议书,经律师修改并形成正式协议书文本。
  4.研究生部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合作办班协议书。
  5.由学校主管领导代表首都师范大学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加盖学校公章。协议书我方执三份,办班单位、研究生部、财务处各一份。无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合作办学协议,一律不予承认。
  6.由研究生部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我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相关的登记、报批及备案手续。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质量及管理
  1.办班单位是合作办班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坚持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全面实施,并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内容,监管合作单位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
  (2)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依据教学计划选派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全面保证教学质量。
  (3)负责制定我考网纲和相应考核标准,负责考试的命题及阅卷。
  (4)负责与学籍有关的管理工作。
  2.研究生部是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监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过程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2)负责审核、备案研究生课程班学员结业成绩等相关事宜。
  五、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相关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部所需的经费开支由学校拨付。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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