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含义与协议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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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含义

仲裁(arbitration),这里所说的仲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它是指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award)。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通过仲裁解决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式。因为,它较一般的友好协商易于解决问题,裁决对双方的约束力也较大;仲裁比司法诉讼有较大的灵活性。仲裁员多由国际贸易和法律专家担任,解决争端比法院快,仲裁费用也较低,裁决的结果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执行,双方解决争议的感情和气氛比较好,有利于未来业务的发展。

仲裁与司法诉讼是不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管辖权,当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无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不能迫使另一方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受理无仲裁协议的案件。另外,仲裁员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而法官是由国家任命和选举的。仲裁可以按照商业惯例作出裁决,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司法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非强制性,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当有争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一般都愿意采取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国际上的一些习惯做法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也都要求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

㈠ 仲裁协议的含义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双方争议产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括在合同条款中,也称为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这种仲裁协议是单独订立的,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协议。

我国《仲裁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该法还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㈡ 仲裁协议的作用

根据多数国家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其中包括仲裁条款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双方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3.有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一方不应再向法院起诉。

以上三个方面的作用是相互联系而不可分开的。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有了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就不能把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提交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归还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审理。但是,有些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不能完全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出现争议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加,我们要习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了解和熟悉有关仲裁方面的知识及有关法律,并在解决双方争议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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