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不可抗力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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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当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不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中止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解除或中止合同,一般要视不可抗力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就只能中止合同或称为延期执行合同,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消除后仍必须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是不可抗力一旦发生,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完全影响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使履约已成为不可能,即可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故法律后果和范围,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如不可抗力包括哪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合同等。不可抗力既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经济合同的一项合同条款,同时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因此,在国际贸易公约和各国法律中对不可抗力都有一定的解释和说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公约》明确说明了,一方当事人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且这种障碍又是在订时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这个当事人即可以免责。

英美国家的法律将不可抗力事故称为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contract),是指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身过失,而是由于签订合同以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想不到的变化,致使签约的目的受挫,据此未履约,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但是构成合同落空是有特定条件的。

大陆法通常称为“情况变迁原则”或“契约失效原则”,其意是指由于履约的基础不属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变化,履行起来显然不合理。因此,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有的法律效力需作相应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援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三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三种方法,第三种比较灵活,可适应多变的情况。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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