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协会货物保险险别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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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该条款,还有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的内容。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已修改多次,最近一次的修订是在1981年完成的,从1983年1月1日起实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适用于新的海上货物保险单格式。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⑴ 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

⑵ 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

⑶ 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

⑷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⑸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⑹ 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上述ICC(A)、ICC(B)、ICC(C)三种险别都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因而都可以单独投保。上述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如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必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唯独上述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故其条款内容比较简单。

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㈠ ICC(A)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A)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故协会货物条款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作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ICC(A)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㈡ ICC(B)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B)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它比ICC(A)险的责任范围小,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这种规定办法,既便于投保人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又便于保险人处理损害赔偿。ICC(B)险具体承保的风险包括: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ICC(B)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规定不同之处有下列两点:

第一,在ICC(A)险中,仅规定保险人对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致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而在ICC(B)险中,则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的风险不负责任。可见,在ICC(A)险中,恶意损害的风险被列为承保风险;而在ICC(B)险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却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如想获得此种风险的保险保障,就需加保“恶意损害险”。

第二,在ICC(A)险中,标明“海盗行为”不属除外责任;而在ICC(B)险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不负保险责任。

㈢ ICC(C)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C)险的承保风险较ICC(A)和ICC(B)都小得多,它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ICC(C)险具体承保风险如下: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在避难港卸货。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在此不赘述。

㈣ 战争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损失: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㈤ 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罢工险主要承保保险标的物的下列损失: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罢工险除外责任也与ICC(A)险中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除上述五种主要险别外,还有一种附加险别,即恶意损害险。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这种风险仅在ICC(A)险中被列为承保风险的范畴,而在ICC(B)险和ICC(C)险中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如被保险人需要对此风险取得保险保障,在其投保ICC(B)险或ICC(C)险时,就需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协会海运货物(A)、(B)、(C)险保险期限

协会海运货物(A)、(B)、(C)险条款有关保险期限的规定是在“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和“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三个条款中规定的。

运输条款是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应负“仓至仓”的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船舶绕航、运输迟延、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自由处置权而发生变更航程等情况,被保险人无须告知保险人及须付保险费。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是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被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前,运输契约即在其他港口或处所终止,则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处所卖出和送交之时为止。但最长时间以不超过货物到达该港口或处所满60天为止。

变更航程条款主要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在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另行确定保险费及保险条件的情况下,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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