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条件
世界各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㈠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时订立。”从上面所述内容来看,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条件,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规定相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当前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主要使用销售合同和销售确认书。
㈠ 买卖合同
㈡ 销售确认书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㈠ 合同首部
㈡ 合同的主干部分
㈢ 合同的结尾部分
四、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贯彻我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特别要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我们既反对对方把片面维护一方利益的条款订入合同,也不把对方不愿意接受的某些条款强加于人。
2.必须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和真实;当事人都有订约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3.合同内容应与洽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一致,同时在条款的规定上必须严密,要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对等。切记避免订立多种解释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的条文。特别是对可能引起合同性质改变的内容,尤应慎重。如果有些条款事先未商妥,要订入书面合同时,要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才可订入。
4.合同各条款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在数量条款规定溢短装时,付方式为信用证,其保证金额就应规定有增减幅度;又如,贸易术语为CFR或FOB成交,在保险条款里就应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关于签约后发生的额外费用负担,如运费上涨、港口封冻的绕航费等,也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何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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