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电子商务与电子合同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也称电子商业(electronic business)或电子贸易(electronic trade)。从不同的角度对电子商务下的定义不同。从经济方面来看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得从事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达到完成交易和联系目的,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从技术方面来看,电子商务是在国际互联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或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人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网络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一个包括可通过国际互联网部分或全部进行的以商品生产、销售、分配的商业,包括买卖、运送、仓储、居间、行纪、银行、交易所、信托、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保险、广告和其他服务等等。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㈠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
  ㈡ 电子商务具有开放性和全球性
  ㈢ 电子商务减少交易环节
  ㈣ 电子商务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
  三、电子商务交易运作过程
  电子商务交易运作分为三个阶段: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
  1.交易前阶段
  2.交易中阶段
  3.交易后阶段
  四、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
  
㈠ 在线企业的法律地位
  ㈡ 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㈢ 数字签名
  ㈣ 电子证据
  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数据电文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应用给全球经济贸易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得传统的“有纸贸易”的法律制度受到挑战和冲击,因此,必须对电子合同的形式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有一个新的认识。
  二、电子合同的形式特点
  1.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电子合同产生、修改、储存、传递等过程都是通过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比较敏捷、迅速和自动化。签订电子合同的当事人无须直接参与,可由计算机按预定程序自动运作。
  3.电子合同存在形式电子化,签名电子化。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1.要约与承诺
  2.自动系统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往往是合同生效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全部或部分由计算机自动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被人们怀疑。在电子商务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正式通过其所编制或认可的程序得到了反映,计算机的自动处理并不妨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只不过将真实意思格式化、电子化和自动化了,所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订立的电子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对合同成立的效力提出抗辩。对于自动系统故障和第三人干扰破坏,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方式加以救济和抗辩。
  3.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合同成立的时间决定合同效力的起始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当事人开始合同内容约束的标志。合同成立地点则是确定合同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五条对电子要约和承诺的
  发出和到达的时间作了如下规定:
   ⑴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内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⑵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① 如收件人认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a)如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b)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② 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对电子合同来说,载有承诺信息的数据电文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发送的,所谓承诺人和相对人的信息系统是虚拟的,它既可以处于当事人所在地的服务器上,也可处于其他城市,甚至在其他国家服务器上,所以,很难确定发出或是到达地点。
  《电子商务示范法》以营业地为标准来确定电子合同的承诺生效地点。在该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到达的地点作了如下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货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应以对其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上述规定其意思是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外,电子合同成立地点以承诺的发出和到达地为双方各自的营业地。如果任何一方有多个营业地,以与基础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如果无基础交易发生,以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如果没有营业地点,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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