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一、出口收汇核销
  根据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为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防止外汇外流,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求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该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㈠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
  1.出口单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2.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出口收汇。
  3.出口单位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领取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
  4.海关凭在有效期之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受理报关,审核无误后办理通关手续。在货物离境后,海关在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签注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成交总价的、计算机打印的、贴有防伪标签的、盖有“验讫章”的报关单,交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对于临时出口货物,如出境展览品、免费维修设备、免费样品、免费实验品和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自用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等海关在验放时应签发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货物出口因故退货时,海关在办理其进口手续后,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情况,加盖“验讫章”交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6.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的单证审核无误后,作收单登记。
  ㈡出口收汇和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上述两种凭证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是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人账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3.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定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还应当分别下列几种不同情况按照规定办理出口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⑴对出口单位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出口收汇以及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者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者人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⑵对于出口单位出口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者人账手续;代理出口项下由委托方预收货款的,委托方应当凭代理方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银行应当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⑶汇款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可以先办理结汇或者入账,但须待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由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销后,方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是“结汇信得过企业”,对其出口收汇,银行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连同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但须待委托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代理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才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汇款方式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银行须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者人账;代理出口也是同样要求,由代理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
  ⑷对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汇,银行在结汇或者入账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由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报关后应当及时收汇,即期出口项下的,应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应当根据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日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二、出口退税
  我国执行出口退税管理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挂钩的办法,两者紧密相连。为了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出口单位申请出口退税时应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原始单据,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
  1.外贸企业单据装订顺序与要求
  ⑴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⑵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⑶出口货物退税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⑸出口商品计量单位折算表;
  ⑹增值税专用发票;
  ⑺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⑻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⑼出口发票;
  ⑽其他(包括代理证明等)。
  2.生产企业单据装订顺序
  ⑴生产企业退税汇总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征税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印章);
  ⑵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
  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及征税局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印章);
  ⑷增值税纳税申请表;
  ⑸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⑺出口发票(由税务局统一监制);
  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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