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租船订舱、保险、审单付款及接货拔交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六、进口索赔
  进口货物除合同规定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外,一般都规定:如果货物到达后,发现质量、数量、残损等问题,凭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依据。凡发现问题,商检机构均出具检验证书,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并判明责任归属。
  1.属于国外卖方责任:货物原装数量不足;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要凭商检证书交由外贸经营单位对外索赔。
  2.属于承运人责任:货物短卸、货物残损是由承运人负责的,均可凭船方短卸报告或国境站铁路商务记录或航空、邮电部门的事故签证和商检证书,由外运公司或铁路、航空、邮电部门对外索赔。
  3.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凭商检书索赔。
  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来源:www.examda.com
  1.索赔证据:首先应填制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船舶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方出具的理货报告及短缺报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外贸经营单位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除受损货物价值外,有关费用也可提出。如商检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索赔金额之内。
  3.凡已向国外提出索赔的货物,应妥善保管足够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复验样品,注意保持现状。对外提出退货换货的部分货物,在未结案前不能动用。对不需退货换货的,可以只保留一定数量不合格品,保留期限应与索赔期相同。
  4.我方提出索赔后,国外责任方要求来华看货或修理的,外贸经营单位应事先同订货单位商量确定地点,订货单位应及早与商检机构取得联系做好准备工作。
  长期以来,我们的进口工作出现的进口货物质量、数量及残损等问题,只考虑对外向有关责任方索赔,而对国内各个环节注意不够,因此,《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于国内关系人的责任,进口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质量责任:
  1.属于外贸经营单位责任,造成合同失误,验收困难或者在索赔有效期满前收到商检证书,但未及时对外提出索赔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外贸经营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属于交通运输单位责任,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进口商品运到目的地,或者由于运输造成残损、短少,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运输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延误罚金或者实际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属于仓储单位保管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仓储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外贸运输单位未及时将到货通知寄送给收用货单位或者发现残损货物未在口岸报验,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外运公司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属于收用货单位责任,造成合同条款和对外索赔谈判失误,由于未及时验收、未及时向商检机构报检、未及时向外贸经营单位提交商检证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的,以及自行搬运、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收用货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4.属于进口审批、外贸经营、收用货和仓储运输等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的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5.属于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工作失职延误出证和证书差错,发生质量问题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由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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