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进口业务的国内结算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进口业务的国内结算
  目前,我国进口业务分为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两种。所谓自营进口是指外贸进口公司或工贸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进口业务权利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批准的进口计划办理进口业务。货物进口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进料加工等以进养出业务。所谓代理进口是指外贸经营单位为国内订货单位代办进口业务。
  一、自营进口业务核算
  自营进口业务由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工贸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进口业务权利的单位自行向国外购买货物,其盈亏分别列人中央或地方预算。凡经贸部所属各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商品,由该部归口办理;凡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工贸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商品,由各部、委归口办理;属地方经营的进口商品其盈亏由地方负责办理,自营进口通常要进行盈亏核算。
  自营进口商品盈亏核算的内容包括进口商品的进价成本、流通费用和进口销售收入的计算,从而求出进口盈亏。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成本=进价成本+流通费用
  =进价外汇支出×外汇牌价+流通费用
  对内结算的销售价格是按国务院颁布的《进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规定办理,即国家有统一牌价的进口商品按牌价作价;没有牌价的参考国内同类商品牌价,按质论价;没有牌价也没有同类商品牌价的,按进口成本加适当利润,协商作价。
  自营进口商品的盈亏核算,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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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要计算进口美元赚赔额。它是指每使用l美元经营进口后,所赚得或亏损的人民币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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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理进口业务核算
  凡属代理进口业务,当外贸经营单位收到中国银行转来国外全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按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然后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内订货部门办理收取货款手续。对订货部门的结算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单到结算,即在外贸经营单位办理结汇的同时,立即向订货单位收取货款;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外贸经营单位在结汇时暂不向订货单位收款,待货到目的港后,再向订货单位收款。
  代理进口业务作价是直接以进口外汇支出按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再加上国内的人民币费用支出,即为代理进口结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外贸经营单位向订货单位实报实销,外贸经营单位按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
  在代理进口业务中,有一种是属于委托进口业务,即口岸外贸公司委托总公司或内地外贸公司委托口岸外贸公司办理的委托进口业务。其结算程序与费用负担,基本上与代理进口业务相同。只是对外结算分别由总公司或受委托的口岸分公司负责,而委托单位向总公司或受委托口岸分公司结算后,再向订货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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