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根据《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的职能是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鉴定和监督管理等。
法定检验
㈠ 法定检验的概念与特点
法定检验是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规,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或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非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或者进口销售、使用。法定检验的性质是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其主要特点是: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授权的主管机关和检验机构
3.规定了法定检验的范围
我国《商检法》规定商品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应实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
⑶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⑷ 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⑸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㈡ 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
《商检法》规定,凡列入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凡申请免检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出口商品免检办法》(1994年8月1日)规定的要求。免检是对某些优质产品的一种鼓励措施,国家授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优质商品经过审查批准后,免予检验。
申请人申请免检,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 申请免检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应经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审,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⑵ 申请免检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长期稳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100%。
⑶ 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检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凡涉及安全、卫生、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列入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按照商品检验证书所列成分、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等。以上所列进出口商品和包装容器不能申请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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