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辅导: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及具体操作程序8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况下,发盘都具体的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为有效,采和函电式成交时,发盘一般都明确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下列必种: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有效期为5天,或发盘限5天内复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关于期限的计算,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由发盘人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此外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产生时差问题。
  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明确发盘时生效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在下列两方面;
  (2)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项发盘只要送达受盘人时。即发盘生效之后,受盘人才能表示接受;
  (3)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只要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仍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基内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内容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如发盘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发盘的问题,而是撤销发盘的问题,发肋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发盘的撤回
  发盘生效后,发盘人是否可以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两在法系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更其内容。而大陆法则认为,发肋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明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根据《联俣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现内容有误或其它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受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
  发盘的撤销
  关于发盘能否撤销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惩的分歧。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在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大陆法国家以此问题的看法,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肋撤销。
  为了调和上述两大法系在发肋可否撤销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该《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肋已经生效,便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肋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肋撤销,如一旦受肋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就我权撤销发盘。
  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肋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肋,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赖该发肋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效力的终止
  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幸免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关于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几个方面: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 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肋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被受肋人拒绝或还肋之后,即拒经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餐汇发布禁令等,在此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霄失行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发肋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也可以说,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肋,原发肋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定、,受盘人以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下地点、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范围或解决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此外,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例如,受盘人在答复发盘人时附加有;俟最后确认为准”“未售有效”等规定或类似的附加条件,这种答复,就只能视和还盘或邀请发盘还盘的内容,凡不具备发盘条件就是“邀请发盘‘如还盘内容具备发盘人条,它就构成一个新的发盘,还盘人就成为新发盘人,他有对新发盘,还盘人就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就成为新的受盘人,他有对新发盘作接受拒绝或再还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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