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投资一体化与国际贸易理论创新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四、经济全球化使国际贸易政策中的“双边、诸边 、多边”成份增加,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自主性减少,保护贸易政策的效果下降。

我们知道,国际贸易政策是跟国际贸易有关的经济贸易政策,依据其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对外贸易政策,双边和诸边贸易政策,多边贸易政策。根据传统的贸易理论,对外贸易政策是一国政府制定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经济贸易政策,它是一国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其制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竞争力、对外政治经济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倘若经济发展水平低、产业竞争力弱,就实行相对保护的贸易政策,相反就采取相对自由的贸易政策。很显然,在这种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一国政府的自主性比较强,外贸政策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工具。以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为例,他将一国经济的发展分为5个阶段:原始未开化期、畜牧业时期、农业时期、农工时期和农工商时期。在不同的时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一国政府应在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间进行选择。但这种贸易政策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整个世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有限、各国经济联系还不是很强。在这样的前提下,一国市场特别是落后国家的市场对其他国家不是很重要,因而一国政府能够根据自己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保护的对象,且不会起别国太多的关注。

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由于国际分工网络的形成、各国国内市场的国际化,一国保护贸易政策实施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单纯考虑本国利益的自主贸易保护政策难有生存的余地(陈飞翔,1997)。这是因为:

1.单边的自主保护妨碍外国跨国公司的资源整合,将遭到别国厂商和政府的反对。

前面已经指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整合。要使这种整合能够实现,就必然要求各国市场的相互开放,要求各国对国外企业给予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允许要素和商品的自由流动,否则经济全球化的链条将在此中断,外国企业将因为在受保护的市场无法自由整合资源而利益受损,实施保护的国家必将招致别国的报复。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贸易对方国的利益,遵循国际惯例,双边、诸边和多边因素对一国外贸政策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大。

2.保护的对象难以确定。

经济全球化形成了全球性的生产网络,各国都已成为国际生产的一个环节。在资本流动的条件下,一国国内市场上往往是 “民族企业”与外资企业群雄纷争,两者的界限很难明确划分。比如,基于高科技战略性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它往往成为一国政府保护、扶植的对象,但在全球化条件下,政府保护的可能不是本国的“民族企业”,而是进入该产业的外资企业。这种保护限制了竞争,使得外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以过时的技术生存,甚至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例如中国的轿车业,目前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合资企业。在高度保护的时期,严格的进入许可,使少数外国厂商由于缺乏国外同行的激烈竞争,不需要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而只要转移过时的技术与车型,就能赢得市场并高度盈利。显然,这种保护在保护了我国一些汽车厂商的同时却使外国公司免受国外同行的竞争,中国轿车制造业的发展因此受损。相反,在中国放宽了外资的进入许可后,国内市场上形成了美国通用、日本本田、德国大众、法国雪铁龙等外国企业竞争的局面,为了赢得市场,它们竞相向中国转让先进的技术与车型,有的甚至与发达国家同步,从而促进了我国轿车业近五、六年来的迅速发展。

再从相反的角度考虑。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是双向的,不仅仅是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整合资源,本国企业也在国外市场进行着资源整合。一国在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出于所谓民族利益,限制外国企业进入或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最终也可能限制了甚至主要限制的是本国的海外企业,使民族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例如2001年4月份日本对华大葱、香菇和蔺草的进口紧急限制,实际上限制的是许多在华投资的日资企业。由于中国的纺织品占领了日本市场90%以上的份额,日本纺织业协会本来也积极推动政府对华纺织品进口实行紧急限制,但调查后却发现大多数日本纺织企业都在中国有投资,限制进口遭到本国70%以上厂商的反对,最后只得作罢。

3.保护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贸易保护最有力的借口是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虽然经济学家们对幼稚产业作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但可操作性不强,保护的效果难如人意。这是因为:幼稚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预见性。即使有他国的经验可供借鉴,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他国家的某个产业经过一定时期的保护可能成长起来,但本国由于不具备必要的产业基础、特殊的机遇等等,保护不一定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幼稚产业同时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国际产业结构的升级非常迅速,今天保护的幼稚产业经过一定时期的保护很可能变成夕阳产业了,保护只能给以后的结构调整增加困难;另外,实践证明,保护只能造成低效率。隔绝了外部竞争的保护使本国企业感受不到竞争的压力,这有可能使某一幼稚产业永远幼稚下去。

4.保护手段难以奏效。

即使一国政府确定了保护的对象(哪怕是科学的),但具体的保护手段能否奏效还需要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保护的初衷也难以达到。以保护高科技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为例,其效果即受制于诸多条件:它要求政府和厂商之间的默契,政府的政策意图必须得到国内厂商的配合,但在全球化条件下,一国政府的贸易限制政策可能因损害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利益而容易遭到抵制;为了使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扭曲通过被保护产业发展起来后在国内外市场上所获得的规模经济效应加以弥补,该政策要求该产业具有足够的规模进入壁垒,但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为了达到进入某一市场的战略目的,往往不惜短期亏损,从而使东道国被保护产业内的企业难以得到必要的市场份额。

综上所述,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不仅要考虑贸易伙伴的利益,而且制定政策的立足点也不能一味地侧重于保护本国产业,这既不可行,也难奏效。适应全球化的需要,制定和完善鼓励竞争的贸易政策,在国内市场上为国内外厂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本国厂商在国际竞争中成长、提高效率,并借助诸边、多边力量在国际生产上为本国厂商争取有利的国际竞争环境,应该是最为可行的贸易政策(张二震等,1999)。在这方面,美国经济学家格雷厄姆和理查森提出的全球竞争政策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格雷厄姆,理查森,1997)。全球化下的国际贸易政策不仅要立足于鼓励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基于各国利益的相互交叉,还应该强调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以便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这些都是经济全化下贸易政策制定所面临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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