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再退运的相关问题详解(2)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

    所属期:申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日期,以年月表示;

    序号:同一所属期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的申报序号;

    关别代码:办理退运海关的关别代码;

    贸易性质:已申报退税的退运出口货物贸易性质;

    出口发票:退运货物的原出口发票号;

    提运单号:录入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提运单号;

    原代理证明编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已申报退税的代理出口货物的代理证明编号;

    原报关单号:申报退税的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核销单号:退运货物的原核销单号;

    出口日期: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日期;

    申报退税年月: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日期,以年月表示;

    商品代码: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商品名称;

    出口数量: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出口数量;

    原出口额: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出口额;

    原实际免抵退税额;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免抵退税额,为原出口金额×原退税率;

    退运数量:实际申请退运货物的数量;

    退运出口额:申请退运货物的出口人民币金额,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原出口额;

    原退税率:退运货物申报退税时的退税率;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退运出口额与原退税率的乘积。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如何审核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答:
(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资料上的内容一致。

    (2)在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还应将其申报电子数据读入进行计算机审核:

    ①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②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③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一致;

    ④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⑤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⑥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的,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调减免抵退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⑦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的,即: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调减免抵退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或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出具证明。对已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根据计算结果,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产生。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答: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先免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够免抵的情况下,再办理退税,因此,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可能已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可能既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办理过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时,主管退税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只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不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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