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国际实践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二、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践

对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 集中监管的监管架构。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中监管,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管都由一个综合的监管部门负责。1997 年6 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采取集中监管体制。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无论其下设多少个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子公司,其监管当局只有一家,即金融厅。

(二) 具体监管方式和内容。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监管方式及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日本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主要考虑反垄断、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等情况。为此,日本禁止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类: (1)公司集团的规模大,并且在一定数量上的主要事业领域分别拥有不同的大规模公司。(2)大规模金融公司和从事金融或与金融密切相关业务的公司。(3)在相互间有关联性的一定数量(金融类为三家以上)的主要事业领域分别拥有不同的、在各事业领域所占销售份额在10%以上的公司。欲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者,都必须事先取得金融厅的批准,并且审批时将审查三方面的内容: (1) 良好的收支预测; ( 2)并表时自有资本的充足度; (3)人事组成、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等。

2. 对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监管。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健全,日本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控股公司每半年交一次业务报告,并可随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报表等资料。根据银行控股公司的业务或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产状况,监管当局可向银行控股公司提示其应采取的措施及期限,并要求其提出改进计划,或命令其修改计划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3. 对风险集中的监管。为了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上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些特定交易对象、地区、部门和金融市场,日本金融厅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与集团外单一交易对象总的交易金额进行限制。如金融控股公司对同一家公司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25% , 如果是大型集团则不得超过40% ,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向监管者报告的制度,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风险集中情况。

此外,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也有明确的限制。

(三)效率评价。由于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少,因此,其大统一的监管模式相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数量较少的日本金融体系表现出较高的监管效率。

但事实上,金融厅内部职能设置也是按传统的界线划分,这同样会表现出一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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