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控制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TRIPS协定第40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85—286条。
    前已述及,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枚双刃剑,既是鼓励社会智力创造、提高社会科学技术水平的制度保障,又可可能形成技术成果社会化的制度壁垒。WTO的成员方充分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TRIPS协定第40条中,成员方一致同意,如果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者条件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会防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成员方可以在其法律制度中规定禁止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和影响竞争的行为。同时,本条第3款规定,成员之间就控制知识产权滥用措施的实施可以进行磋商,具体程序是:请求方就被请求方的国民或者居民的滥用权昨行为提出磋商的请求,被请求方应当给予这一请求充分的考虑,并且在不违背国内法和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积极地提供合作。
    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对中国关于控制限制竞争的许可行为或者条件的规则与TRIPS协定第40条下的义务的一致性表示关注。对此,中国政府表示,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国的立法将遵守这些义务。在实施对滥用权利行为的控制时,如果与其他成员方相关,中国将根据TRIPS协定关于磋商机制的规定,与他方成员进行磋商。
    中国代表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有关关于强制许可、防止专利权被滥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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