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兼并和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一、导 言
     外资兼并和收购国有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注入金融资本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使之变为外商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收购,包括部分收购和整体买断;二是合资控股,即外商与我国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经过评估的企业资产净值为资本,外商另外出资,但其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达到绝对控股。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兼并和收购作为企业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广泛地为各国政府和私人投资者所采用,几乎形成一种世界性浪潮。在国际投资领域,跨越国境的企业兼并和收购也成为一种新兴的国际投资方式。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外国投资者将目标瞄准了我国的国有企业,形成了并购国有企业的热潮。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5年底,在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中,被外商控股的已有10家;全国医药行业最大的13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7家,已被外商控股51%以上,还有5家被控股达50%;计算机行业主要生产厂家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合资中,外商均处控股地位。显然,控制某一行业进而达到控制中国某一产业,已成为外商来华投资的重大策略之一。面对这一新的经济现象,我们应在剖析“外资并购”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并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
     通过对外资并购成功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其特点是:
     (一)谋求绝对控股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般都明确提出控股51%以上,有的甚至要求控股60%~70%。①澳大利亚一公司与我轻工系统五大玻璃厂合资,澳方控股70%。香港新恒基与哈尔滨轴承厂合资成立哈尔滨轴承有限公司,港方控股51%。日本夏普公司在液晶显示器项目上与无锡合资,坚决要求绝对控股。有些项目虽在合资、收购时未达到控股,但外商在经营过程中,增资扩股,变成绝对控股。
     (二)地区性、行业性、集团性并购国有企业
     近几年来,外商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和所享有的政策倾斜优势进入我国市场,整个地区、整个行业甚至跨行业地并购中方国有企业。②香港蚬壳公司收购控股广东顺德华宝集团下属12家企业60%的股权。1992年9月,香港的中策公司在福建泉州市以一揽子方式收购了该地区的全部国有企业,1993年5月又与大连轻工系统101家企业合资成立大连中策轻工总公司。在橡胶轮胎行业中,中策公司以合资控股方式先后收购了太原双喜轮胎公司和杭州橡胶厂,分别控股55%和51%。随后,又收购了重庆、大连、银川三个轮胎橡胶厂过半数的股权,资产规模迅速扩大。
     (三)外商并购重点是经济效益或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生产企业
     我国的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基础较为雄厚,市场知名度及信誉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外商并购这类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一些行业、地区的“龙头”企业,将给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这类企业因而成为外资并购的重点,而对亏损、效益差的大中型企业,他们则一般不予并购。如香港中策公司并购的180多家企业中,除在泉州、大连成片成行业合资的有部分亏损或微利的小企业外,其余的都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而且大都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如杭州橡胶厂,有职工五千人,合资前就是浙江的利税大户;在宁波合资的4家工厂都是大型国有企业,企业规模和经营基础在宁波名列前茅;银川橡胶厂是原化工部定点的10家橡胶厂之一,经济效益在全国化工重点企业中名列第九。
    (四)参与并购的外商越来越多地是全球性跨国公司,极易形成垄断
     全球知名的大跨国公司几乎都在中国并购国有企业,如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惠普、IBM、杜邦、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德国的西门子、赫斯特、拜耳,荷兰菲利浦等。③这些全球性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控股国内一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强强联合,并享受合资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使得国内同行业大多数企业无法与之竞争,经营更加困难。合资企业的优势地位十分容易转化为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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