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WTO的理解与经济法的改革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经过十五年的艰苦谈判,2001年11月11日WTO部长会议于卡塔尔的多哈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专家组意见,随后中国递交了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加入WTO的决定,并递交WTO总干事。12月11日是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的一天。 
  在国内对WTO还存在着许多误解,由此也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做法。从人们对WTO的言论看,有许多不正确的成分,这对于我们认识WTO和我国履行WTO的义务和相应的承诺是不利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统一认识,这是我们迎接WTO挑战的基础。 
  一、WTO的理解 
  首先是对于WTO法律性质的认识,我们有一种认识把WTO当作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国际公法规范的是主权、领土、外交等事项,国家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而私人仅仅是义务主体,并不是权利主体。我们进行GATT的谈判, 在人们的印象中是国家外经贸部的事情,我们在加入WTO之后才认识到,加入WTO在相当大程度上涉及到市场经济主体,是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问题,需要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内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这可以从去年底到今年需要修改的法规数量上看出来,数目达几百项之多。如果这种改革分散到十五年中去做,事情可能会容易得多。在一年内进行如此多的经济法律改革会产生一系列问题,这我们在后面讨论。 
  另外,有一种认识是将WTO规则等同于国内法。这可以从有关如何实行我国对WTO承诺的方式上看出,有观点主张对于如此众多的义务采取纳入的方法,也就是直接将WTO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WTO在极大程度上涉及到私人经济主体,那么是否可以将它与国内法等同呢?如果成立的话,那么转化就是首要的选择。 
  其实,WTO作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也是不同的,二者应加以区分。这有二个原因。 
  一是WTO不具有国内法的完整性。市场待遇问题,可以分二种,一是专门针对外国的,如关税、进口许可等,我们可以把它称为贸易政策(tradepolicy);另一种是不分国内国外,统一适用于国内,我们可以称为国内政策(domesticpolicy)。GATT主要关注的是前者,直到东京回合才扩展到国内政策,但GATT、WTO关注的重点仍是前者。对于后者还存在着许多空白,如环境、劳工、竞争等问题。现在WTO也发现国内政策与贸易政策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都“与贸易有关”(Trade-related)。国内政策的统一极其困难,关系到许多方面,直至经济主权。但在国内法则不同,二者在国内法中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在引进WTO规则而不作其他经济法的改革时,WTO的义务履行和权利的享有都会成问题,而且会对本国的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这就是为什么不能将WTO引入国内就完事的原因。 
  二是WTO作为国际协定具有其复杂性,这是国际条约的共性。正是因为这种复杂性,所以才有1969年的《维也那条约法公约》规定的复杂的解释方法。而且国际条约的规定经常会出现消极式规定或是否定式规定,而不是国内法通常所采用的积极式规定。我们举构成WTO原则的国民待遇(GATT总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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