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完善(二)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四、中国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历史与现状

(一)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1949 年以前, 中国并无独立的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中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 只能提交国外的仲裁机构仲裁。1953 年7 月至11 月间, 中国畜产公司和英国油饼油籽公司用电报成交29 吨绵羊毛。电报成交后, 英国公司将印好的书面确认书寄给中国公司复查并签字。确认书规定该笔交易如果发生争议, 将由英国的布兰福特尔协会仲裁。中国畜产公司对在英国仲裁一事感到不安, 但是又苦于国内没有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畜产公司面临的这种困境,在当时中国对外贸易中颇有代表性[ 6 ] 。

为了适应新中国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中国设立专门处理对外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势在必行。为此, 1954 年5 月6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其215 次政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7 ] ,设立了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FTAC) , 旨在根据我国外贸公司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我国对外贸易契约及交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从此,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独立自主地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1958 年11 月21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 次会议上,又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7 ] ,旨在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此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解决他们之间由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碰撞、租赁、运输、代理等而发生的海事争议。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涉外仲裁事业的起步阶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20 世纪50 年代初期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中外当事人之间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的争议。由于当时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制约,从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到1979 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20 多年间,共受理的仲裁案件不到100 件, 其中还有60 件是通过调解解决的[ 6 ] 。

事实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是随着中国对内搞活经济, 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1979 年7 月1 日,随着中国第一部调整吸收利用外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公布实施,外商投资不断地涌入中国。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需要,1980 年2 月26 日,国务院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FETAC) [ 7 ] ,进而扩大了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即把原有的受理中外双方关于对外贸易契约及交易中发生的争议,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1988 年6 月21 日,国务院又批准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7 ] 。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94 年成为国际商会的国家会员后,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与此相适应,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自2000 年10 月1 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使用CIETAC 名称的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简称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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