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管理费的收支预算方案);
  (三)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机构设置);
  (四)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质装备配置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和管理目标(服务承诺);
  (六)便民服务措施;
  (七)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八)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其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并对进入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四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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