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制度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常德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新建、移交物业的接管和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物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宣传推广的承诺建设配套。
  第四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携带开发项目监管手册到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由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建设、园林、公用等部门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查验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收集宣传推广承诺资料,承诺是否兑现;
  (三)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
  (四)物业管理用房是否符合标准;
  (五)是否按要求建设园林绿地;
  (六)是否按要求配置设施设备:
  1、消防、卫生、给排水配置情况;
  2、通讯、有线电视配置情况;
  3、热水、空调以及相关设置情况。
  (七)是否按设计和推广承诺配置电气设备、电梯等;
  (八)是否按要求修筑小区道路;
  (九)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是否落实。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七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技术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五)查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权属证明。
  第八条有重大问题的由承接验收单位向房地产管理局报告,申请组织复查。
  第九条房地产管理局对查验出的问题向建设单位
  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条查验结果报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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