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构成。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2.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二、晋升资质等级管理项目构成。
  申请核定三、二、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委托的以房屋和设施设备为主的综合管理项目,并具有较好的管理业绩。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的处理。
  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逾期未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或不具备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核销其暂定三级资质。
  2.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或不具备延续条件的,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具有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企业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1.省内其他城市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2.省外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3.外地进郑从事物业服务的,在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条件参照上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五、有关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两年内,主管部门不接受被注销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
  2.具备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年度注册,每人每年允许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注册。注册后出现离职的,该人员信息当年不计入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原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年度内予以补充。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包括新办、核定三、二、一级),应当提交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注册与物业服务企业动态考核相结合,纳入市房管局统一管理。
  5.本通知下发后新设立及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进郑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其他已办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达到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的其他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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