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申报材料:
(一)网上注册
1、登陆:http://www.xafgj.com/wygl(物业管理系统);
2、填写申报信息。
(二)附报材料:
1、《西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8、物业企业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工程、经济、技术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最少5名)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最少10名)(复印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核查原件。
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审查:
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核准: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退件。
对经过审查具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