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为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城管委日前出台了《大庆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本报今日予以全文刊发。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大庆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类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属各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立市、区(高新区、中直企业)、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监督考评机制,以社区为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制定对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考评办法、评分标准,并依据考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各区(高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
各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考评。
第六条街道(乡镇)负责对本辖区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组建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评。
第七条社区负责对本辖区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组建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评。
第八条建立物业层级履职监管考评机制。
按照《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履职情况考评标准》、《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履职情况考评标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各区(高新区、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中直企业进行通报。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按月对辖区内各街道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辖区政府。
街道按照《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考评标准》对辖区内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按月进行考评并通报。
第九条考评满分为100分,各级被考评对象季度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上一级考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各级被考评对象年度考评分低于80分的,上一级考评单位应取消其当年度行业内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管考评问责机制。各区(高新区、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街道、各社区按照《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对辖区内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评。区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三个考评部门评分按40%、30%、30%比例加权平均后的总和为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评分。社区以周检查、月考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辖区街道(乡镇);街道(乡镇)以月检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区(高新区、中直企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月抽查、季考评的方式进行考评,对单个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按季度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所在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以周检查、月考评的方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每月报送所在社区,并按季在服务区域内公布考评结果。业主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低于合同约定或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实际服务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分的平均分为该企业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季度汇总一次,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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