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因保安不负责被判赔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家中被盗本应自认倒霉,然而令许先生气愤的是,事发当日明明有人向小区保安报警,哪知保安“马虎”巡视错过了抓贼的好时机。之后,许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法院就此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先生4660元。 
  今年44岁的许先生由于家在一楼且位于小区一角,许先生便在自己的住房上自行开设了一扇窗户,并安装了防盗栅栏。某日下午1时许,许先生家正巧没人,两名鬼鬼祟祟的男子“光临”了小区,只见他们先在许先生家附近东张西望,然后其中一人随即从许先生家自行开设的窗户爬了进去,正当小偷登堂入室时,小区的另一住户陈某却将此情此景全看在了眼里。发现窃贼的陈某立即奔至小区的门卫室向保安人员报告,谁知保安接报后前去巡视却未发觉异常情况,“马虎”的保安便又折回了门卫室。下午3时许,许先生回家,发现家中现金被盗23300元,许先生当即报案。不久,两名窃贼在另行作案时被捕并很快被判处刑罚。 
  法庭上许先生诉称,窃贼的行为固然可恨,但物业疏于管理的行为同样可恨。事发当日已经有目击者向保安反映盗窃情况,而保安在巡视中竟然没有发现原告家中的窗户防盗栅栏被人破坏,这种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懈怠直接导致了犯罪分子盗窃行为的得逞,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家中损失的钱款共计233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辩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况且窃贼爬进来的窗户系原告自己违章开设,原告自己外出时没有关闭门窗才导致了被盗。现两名窃贼已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尽的保安责任不同于一般业主的通常注意义务,应达到勤勉、谨慎的程度。本案中,被告接报原告家中可能发生被盗险情,理应引起充分重视,并通过采取全面巡查、报警、通知原告等途径,尽可能避免原告家被盗的危险发生。但被告仅委派保安作了通常巡视,且未发现窃贼已撬坏原告窗户防盗栅栏的情况,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其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根据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酌定了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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